论挪用公款罪中的“情节严重”
作者:
黄小飞
向朝阳
四川大学法学院
关键词:
挪用公款罪
情节严重
加重罪状
想象竞合
摘要:
[摘要]挪用公款进行犯罪活动系一行为触犯数罪的想象竞合。挪用公款进行犯罪活动的应解释为挪用公款罪的“情节严重”。挪用公款罪的“情节严重”与“挪用公款数额巨大不退还”存在形式逻辑以及规范适用上的交叉关系。当“情节严重”是指“挪用公款数额巨大”,其法定刑上限为“挪用公款数额巨大不退还”的下限,即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若“情节严重”是指其他情形,其法定刑的上限应依据刑法第四十五条确定为十五年以下有期徒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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