期刊信息

刊  名:人民检察
People's Procuratorial Semimonthly
主办单位:检察日报社
周  期:中文
出版地:北京市
语  种:中文
开  本:大16开
创刊时间:1956
复合影响因子: 0.564
综合影响因子: 0.286
国际标准刊号:1004-4043
国内统一刊号:11-1451/D
核心期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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港台法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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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湾地区《人民观审试行条例草案》简介

  目前,世界上法治较发达的国家和地区,通常有人民参与司法审判的制度。例如陪审制,是由一定数量的公民组成陪审团,在审判程序中负责认定犯罪事实的有无,而在陪审制之下,还配置有职业法官,负责指挥程序的进行,并且在陪审团认定被告有罪之后,负责量定刑罚。美国、英国等都是实行陪审制的国家。另有参审制,是由一定数量的公民(如2名)与职业法官共同组成合议庭,一起决定犯罪事实的有无、如何适用法律、量定刑罚,德国、法国都是实行参审制的国家。日本自2009年5月21日开始施行名为“裁判员制度”的人民参与审判制度,虽然并非纯粹的参审制,但由一定数量的公民(例如6名)与职业法官共同组成合议庭,一起决定犯罪事实的有无、如何适用法律、量定刑罚,等等,与参审制基本相同,故也可以归类为一种参审制。
    一、台湾地区推动人民参与审判的背景与观审制
    台湾地区过去几十年来,都是由司法考试合格、受过法律专业训练的职业法官全权负责审判工作,完全垄断司法审理。但由于一般公民对于法律以及审理程序等并不十分了解,对于司法的信赖程度一直不高,对于司法审判的过程与内容常常存有误解。故自1988年,就开始研讨人民参与审判的制度,包括“刑事参审试行条例草案”(1988年至1998年)、“专家参审试行条例草案”(2000年至2006年)等,各个草案的内容虽有差异,但是让公民与职业法官共同组成合议庭,一起决定犯罪事实的有无、如何适用法律、量定刑罚的基本目的则相同,但因为有一些法理上的争议以及现实层面的考虑(例如法官的反对)等,一直遇到阻碍,所以迟迟无法完成立法。
    人民观审制度是指由从一般公民中抽选产生的观审员参与审理,出庭见证法官指挥诉讼、检察官举证、被告及辩护人辩解、证人到庭作证、鉴定过程及结论、被害人陈述等一切程序与事证,有所心得,并于辩论结束的终局评议时可陈述意见。唯此意见表达也仅止于“表达”而已,职业法官并不受其拘束,也不列入表决的范围,真正的判决结果仍是由职业法官组成的合议庭多数决定。此制度之目的是藉由观审员通过参与审理及评议程序,使程序透明化,观审员经由亲自参与观察审判之过程,对法官进行之事实认定、法律适用及量刑等,能够有充分的认识与理解,法院同时能参酌观审员陈述的多元意见,作出更符合法律意旨及人民法律感情的裁判,借此提升人民对司法的信赖。
二、《人民观审试行条例草案》的内容
2012年1月11日公布共计81条之《人民观审试行条例草案》,其重点可简单介绍如下:
    1.自一般公民中选出观审员。凡年满二十三岁,且在试行地方法院管辖区域内继续居住四个月以上之公民,除了特定原因或资格者(例如遭褫夺公权、人身自由遭受限制、身体、精神障碍或其他心智缺陷、从事司法或政党工作等)外,均有被选任为观审员、备位观审员的资格。选为观审员的公民就相关案情有保密、审理到场及宣誓等义务。
    2.观审原则上仅限于特定重罪案件。观审制度因属初步实行,基于成本效益考量,适用罪名不宜过广,故限于被告所犯最重本刑为死刑、无期徒刑之罪的案件。以目前实务统计观察,未来可能以“毒品案件”占多数。
    3.观审法庭由三位职业法官与五位公民观审员组成。按此设计一共八位审判人员组成观审法庭,法庭配置仿日本法庭,采圆弧形法台设计,法官与观审员同列排坐,强调一起合作进行犯罪事实认定、法律适用及量刑,也象征法官要放下身段,与人民沟通。另法院认为有必要时,得选任一人至四人之备位观审员,在观审员不能执行其职务时,依序递补为观审员。
    4.法院可依据职权或依申请,裁定排除观审审判。即使本属于观审案件,但考虑如实行观审将发生观审员、备位观审员本人或其配偶、特定亲属生命、身体、自由、名誉、财产有遭受侵害之虞、案件复杂或所涉专业显然不适宜等多种原因,法院可裁定不行观审审判,回复原来审判制度。
    5.观审员仅参加审判程序,准备程序并不参加。考虑观审员、备位观审员系自一般公民中随机选任产生,通常不具备法律专业能力与诉讼经验,且观审员、备位观审员绝大多数从事各行各业,或须参与家庭生活,不宜耗费大量时间于参与审判之上,故审判程序前之准备程序并不参加。仅于审判程序见证法官指挥诉讼、检察官举证、被告及辩护人辩解、证人到庭证述、鉴定过程及结论、被害人陈述等程序与事证之调查等。值得注意的是,关系被告有罪、无罪证据之证据能力有无判断,原则上在“准备程序”即由职业法官决定,观审员对此并未参加。
    6.法院应向观审员说明、讨论相关法律问题,观审员有请求法官代为询(讯)问证人、鉴定人、通译或被告等特定问题之“间接发问权”。为使不具法律专业知识之人民观审员能了解相关法律问题及审判程序,草案规定于审判期日之诉讼程序进行中,审判长认为有向观审员、备位观审员说明前项所定事项之必要时,应进行中间讨论。为使观审员得顺利形成心证,审判长应于证人、鉴定人、通译或被告经当事人、辩护人或辅佐人诘问或询问完毕后,依观审员的请求,代为询(讯)问证人、鉴定人、通译或被告特定之问题。
    7.审理终结后,观审员仅有表意权,而无表决权。但观审员之多数意见与法官不相同时,法官需于判决书中说明理由。与参审或陪审制最大不同者,在于观审员陈述的意见,不论是否过半数之多数,均不拘束法官,法官仍应依循证据及法律,本于确信心证进行事实认定、法律适用及量刑之评议,并以过半数之意见决之,故观审员仅有“表意而不表决”之薄弱参与而已。虽然观审员于终局评议时陈述之意见仅提供法官参考、省思,唯观审员形成的多数意见,仍具有重要之参考价值,法官评议之决定,若与观审员表示的多数意见不一致者,仍应于判决书中记载不采纳之理由,以示对观审员多数意见的尊重。
    8.此观审制原则上仅试行三年,并非普遍实施。此草案采取在台湾极为罕见之限时试行方式,原则以三年为试行期限,届时再行检讨利弊得失。同时仅选择都会型之士林地方法院以及农业型之嘉义地方法院为试点。
三、法理上存有许多争议、社会反应不佳
    煞费苦心拟出的人民观审试行条例草案,在社会舆论上的反应普遍不佳。有人认为观审员只能表意、无法表决,根本无法监督法官。有人预言观审制将沦为“参观审判制”,人民终究会发现只是徒有其表。也有人指出,观审制只是让过去旁听的民众换个位子坐到法官旁边,一点效果也没有。有人认为以网路直播即可,何须再发给观审员报酬、企业提供有薪假,让观审员放弃工作、家庭与时间耗费大量成本后,却得到仅供参考的观审员意见,形同“参观”、“观光”审判的“人民观审制”。甚至有认为完全没有扩大人民参与司法的诚意。此外,整体制度准备期间过短,匆促上路,也易引发争议。
    除政策面上面临广大争议意见外,此草案在法理讨论上亦有诸多质疑。例如草案内一方面认为:“观审员参与观审审判,对于事实之认定、法律之适用及量刑陈述其意见,观审员之多数意见又可能对判决结论产生影响,故观审员自应比照法官,保障其依据法律独立审判,不受任何干涉。”但草案同时又规定当“案件复杂或所涉专业”或“显然不适宜”等多种原因,法院可裁定不实行观审审判,藉此单方回复原来职业法官独占的审判制度,无疑允许法官以抽象原因就可排除观审制度,十分不当,有违反“法定法官”原则之疑虑。

    *作者单位:台湾政治大学法律系副教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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