期刊信息

刊  名:人民检察
People's Procuratorial Semimonthly
主办单位:检察日报社
周  期:中文
出版地:北京市
语  种:中文
开  本:大16开
创刊时间:1956
复合影响因子: 0.564
综合影响因子: 0.286
国际标准刊号:1004-4043
国内统一刊号:11-1451/D
核心期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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检察信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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缓刑期间再犯罪应适用批捕程序还是撤销缓刑直接收监

编辑同志:
  犯罪嫌疑人廖某因犯抢劫罪于2006年3月被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三年。在缓刑期间,2006年,廖某又伙同他人在当地实施了抢劫,且构成犯罪。公安机关以廖某涉嫌抢劫罪移送人民检察院批捕。对廖某的再犯罪行为是适用批捕程序还是撤销缓刑将廖某收监执行,存在两种不同意见一种意见认为,对廖某在缓刑期间实施的抢劫犯罪,检察机关应全面审查,作出是否批捕的决定;另一种意见认为,根据我国刑法第七十七条的规定,廖某在缓刑期间因再犯罪,应当撤销缓刑收监执行,起诉、审判后实行数罪并罚,再确定刑罚,检察机关不应再批捕。请问哪种意见正确?
  重庆读者 王云辉
  王云辉同志:
  我们认为前一种意见是正确的。
  首先,批准逮捕与撤销缓刑是两种不同的程序,二者并不矛盾,亦不相互排斥。逮捕是刑事诉讼法规定的为保证刑事诉讼顺利进行而采取的限制犯罪嫌疑人和被告人人身自由的强制措施,可以由公安机关提请人民检察院批准或者由人民检察院决定,也可以由人民法院在审判过程中决定适用;撤销缓刑是人民法院按照法律规定的条件和程序撤销缓刑决定、将犯罪分子收监执行刑罚的裁判行为。
  其次,将执行缓刑的犯罪分子收监执行刑罚,要求犯罪分子在缓刑期间具有刑法第七十七条规定的撤销缓刑的情形。如果属于在缓刑期间再犯新罪的,要经法院审判,对新罪名作出判决,并确定数罪并罚时应当执行的刑罚,待判决生效后方能收监执行刑罚。未经法院审判,新罪名就不能成立,也就不具备撤销缓刑决定的法律条件,不存在收监的依据。
  最后,根据我国法律,任何犯罪都要经过侦查、起诉和审判,侦查机关或者人民检察院不能代替人民法院行使撤销缓刑决定的权力,将犯罪分子收监执行刑罚;人民法院也不能代行侦查、起诉职能将犯罪分子予以羁押。在案件进入审判阶段前,侦查机关或者人民检察院对符合逮捕条件的再犯罪嫌疑人,只能采取拘留、逮捕等强制措施,而不能在新罪判决确定前要求法院或者代替法院以缓刑决定未被撤销的前罪判决为依据将犯罪嫌疑人收监;同样也不能以未经审判确定的新罪为依据直接撤销缓刑决定。
  因此,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1983年联合作出的《关于罪犯在服刑期间又犯罪是否办理逮捕手续问题的批复》明确指出:“对判处有期徒刑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在缓刑考验期限内,再犯新罪并确有逮捕必要的,应依法逮捕。”还应强调的是,公安机关提请批准逮捕的,检察机关仍然要严格执行法律规定的逮捕条件;撤销缓刑前羁押的时间应当折抵刑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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