期刊信息

刊  名:人民检察
People's Procuratorial Semimonthly
主办单位:检察日报社
周  期:中文
出版地:北京市
语  种:中文
开  本:大16开
创刊时间:1956
复合影响因子: 0.564
综合影响因子: 0.286
国际标准刊号:1004-4043
国内统一刊号:11-1451/D
核心期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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检察信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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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违反取保候审规定的犯罪嫌疑人如何适用逮捕措施

编辑同志:
  被取保候审的犯罪嫌疑人违反取保候审规定,情节严重的,在适用逮捕措施时,是否还应同时符合刑事诉讼法第六十条规定的条件?一种观点认为,对犯罪嫌疑人违反取保候审规定的,只要达到情节严重的程度,就可作出批准逮捕决定;另一种观点认为,对违反取保候审规定的犯罪嫌疑人批准逮捕,必须符合刑事诉讼法第六十条关于适用逮捕的三个条件。请问,以上哪种观点的理解才是正确的?
  河南读者 孟勘
  孟勘同志:
  我们认为,第一种观点符合司法实践,不违反刑事诉讼法的立法原意,也符合最高人民检察院有关司法解释的规定,主要理由是:
  第一,根据刑事诉讼法第五十六条第二款规定,被取保候审的犯罪嫌疑人违反应当遵守的规定的,可以区别不同的情形,按照违反规定的情节严重程度,责令其具结悔过,重新交纳保证金、提出保证人或者监视居住、予以逮捕。其中,“区别情形”,是指区别违反取保候审规定的行为的不同情形,而不是所涉嫌犯罪的情形。刑事诉讼法的这一规定将违反取保候审规定的情形与逮捕条件加以联系,对取保候审变更为逮捕的适用条件,只是针对严重违反取保候审应当遵守的规定情形,并未将是否变更为逮捕与被取保候审人可能判处的刑罚相联系。对被取保候审的犯罪嫌疑人违反应当遵守的规定,情节一般的,应当责令其具结悔过或者重新交纳保证金、提出保证人,对情节严重的予以逮捕,这样规定符合刑事诉讼法的立法精神,也有利于切实保障取保候审制度的有效适用。
  第二,最高人民检察院其他有关司法解释及规定对此也有专门明确的规定。《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第五十三条规定:“对下列违反取保候审规定的犯罪嫌疑人,应当予以逮捕:一企图自杀、逃跑,逃避侦查、审查起诉的;二实施毁灭、伪造证据或者串供、干扰证人作证行为,足以影响侦查、审查起诉工作正常进行的;三未经批准,擅自离开所居住的市、县,造成严重后果,或者两次未经批准,擅自离开所居住的市、县的;四经传讯不到案,造成严重后果,或者两次经传讯不到案的。”第五十四条规定:“对在取保候审期间故意实施新的犯罪行为的犯罪嫌疑人,予以逮捕。”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2001年8月联合印发的《关于依法适用逮捕措施有关问题的规定》第一条又明确重申了上述规定。
  另外,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八十二条也规定:“对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被告人,应当变更强制措施,决定逮捕:一已取保候审或者监视居住的被告人,违反刑事诉讼法第五十六条、第五十七条的规定,不逮捕可能发生社会危险的;……”
  因此,被取保候审人如果违反应当遵守的有关规定,情节严重的,依法变更为逮捕措施,符合保证诉讼活动顺利进行的强制措施的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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