检察机关设立直诉办案区的必要性及其功能
作者:
皇甫觉新
[1] ;
齐晓琨
[2] ;
张杰
[3] ;
黄菊
[3]
摘要:
2013年年初,江苏省昆山市人民检察院的直诉办案工作区正式启用,单就人民检察院一般现有的工作区域而言,这无疑是一项创新,但是,如果认真分析宪法赋予人民检察院的职责以及我国刑事诉讼制度的特点,包括刑事诉讼中公、检、法三部门的职能分工和相互关系,这一办案工作区存在的必要性,实际上不亚于法院开庭所需要的专门场所;设立直诉办案区,本质上并不是"机制创新",而仅仅是弥补了以往的欠缺,使人民检察院办理直诉案件的工作模式进入了一个"应然"的状态.尤其在我国法治进程不断深化,"国家尊重和保障人权"的原则先后被写入2004年宪法修正案和2012年修改后刑事诉讼法的大背景之下,刑事诉讼法第七十九条对诉前犯罪嫌疑人羁押条件进行了限制性的明确规定,结合其他相关规定,这实际在大方向上体现了"非羁押为原则,羁押为例外"的基本理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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