期刊信息

刊  名:人民检察
People's Procuratorial Semimonthly
主办单位:检察日报社
周  期:中文
出版地:北京市
语  种:中文
开  本:大16开
创刊时间:1956
复合影响因子: 0.564
综合影响因子: 0.286
国际标准刊号:1004-4043
国内统一刊号:11-1451/D
核心期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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疑案精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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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产销售伪劣农药案件

           主持人:  王伟  郑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检察院检察长
            特邀嘉宾:鲁嵩岳  郑州大学法学院教授
            邸瑛琪  河南财经政法大学法学院院长尧教授
            魏颖华  河南省郑州市人民检察院研究室主任袁法学博士
            张水生  郑州市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检察院副检察长
            刘涛    郑州市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检察院侦查监督科科长
  文稿统筹:罗欣  潘泽林   钟思文   摄影:杨超
  案情简介
  案例一:2009 年4 月27 日,被告人段某从某除草剂有限公司购买某品牌玉米田专用除草剂50 箱,共计4000 包。在明知市场上尚无蒜田专用除草剂的情况下,为牟取利益,段某将所购用于玉米田专用除草剂外包装拆去,剩下无包装、无标签的“白包”粉剂,作为蒜田除草剂进行销售。蒜农使用该“白包”粉剂后,蒜田遭受严重损害,数百亩蒜田的蒜苗出现大面积枯死,部分田地甚至绝收,直接损失数十万元。经有关部门鉴定,该无包装、无标签的白色粉剂除草剂“乙草胺”含量24.0%,“莠去津”含量25.3%,且“乙草胺”与“莠去津”所登记使用范围均不含大蒜。审理中被告人段某提出,是从正规厂家购进的真农药,其不知所售除草剂属于“假农药”,并声称蒜田受害不是涉案农药所致,是大蒜冻死或是虫害导致。后经补充鉴定,受害蒜田蒜苗枯死及生长异常主要是由涉案的混合药剂导致。受害蒜农使用涉案混合药剂后的田间管理方式不同,是影响受害蒜苗生长异常的一个次要因素,天气变化对受害蒜田蒜苗的恢复存在间接影响。
  案例二:2010 年2 月至今,刘某伙同王某在某市场开展来料加工业务,对外承揽加工各种品牌农药。2010 年5 月10 日,民警在刘某及王某租的仓库处查扣了张某(外逃,另案处理)送来的农达草甘膦异丙胺盐除草剂131 箱、先正达克无踪百草枯166 箱。据犯罪嫌疑人供述:加工费是按300ml 的瓶子来计算的,低于300ml 每吨按1400元收取,高于300ml 的瓶子就按每吨700 元价格收取。上述扣押的农达草甘膦异丙胺盐除草剂和先正达克无踪百草枯加工价格共计4158 元。据刘某称,除了公安机关查扣的上述来料加工农药外,自己和王某先前还曾加工过先正达克无踪百草枯200 余箱,但王某只承认加工过公安机关查扣的这批农药。在现场所查获的账本中,也并未显示刘某供述的曾加工过的先正达克无踪百草枯200 余箱的记录。在抓获刘某和王某之前,公安机关在委托加工人张某住处的账本上发现了其已实际销售的农达草甘膦异丙胺盐除草剂及先正达克无踪百草枯的相关价格记录,并据此认定本批被查扣的农药价值为6.20 万元。如果根据生产厂家所出具的价格计算,本批被查扣的农药价值应为14.67 万元。后公安机关将扣押的涉案“农药”送农业部有关部门鉴定,结论为“送检项目无判定”,无法得出其真假。后经生产厂家鉴定,上述假冒产品及包装共有69.57 万个自制商标标识,且每个标识上都至少假冒有两个以上的注册商标。
  分歧意见
  案例一中,对于段某的行为,一种意见认为,段某的行为同时触犯销售伪劣农药罪与诈骗罪,属法条竞合,应根据具体情形择一重罪论处;另一种意见认为,段某不具有销售假药的“明知”,不存在法条竞合问题,应以诈骗罪追究刑事责任。
  案例二中,对于刘某、王某以假冒注册商标方式生产、销售伪劣农药的行为性质,一种意见认为,刘某、王某行为构成牵连犯,假冒注册商标是生产、销售伪劣农药的手段行为,应定生产、销售伪劣农药罪;另一种意见认为,刘某、王某行为属于假冒注册商标罪和生产、销售伪劣农药罪的法条竞合,应当从一重罪处罚。还有一种意见认为,刘某、王某是假冒注册商标罪和生产、销售伪劣农药罪的想象竞合犯,应当从一重罪论处。作为伪劣产品中的一类,什么是 “伪劣农药”,如何界定其内涵及外延?
  主持人:2011 年,全国检察机关开展了“打击生产销售伪劣商品和侵犯知识产权专项行动”,在该类案件办理中,我们发现坑农害农的案件比较多,比较典型的有生产假农药、假种子案件。下面先讨论案例一中段某将玉米田除草剂外包装 拆除后作为蒜田除草剂销售的无包装、无标签的“白包”粉剂,能否视为伪劣农药?
  鲁嵩岳:关于“伪劣农药”的界定,关键在于鉴别农药的性能和效用。从文理解释看,刑法第一百四十七条规定的生产、销售伪、劣农药罪,在构成要件上是把伪劣农药作为对象规定的,并未对农药的种类、品牌作出限定,因此,依据法定符合说,无农药性能才是假,农药效用不符国家规定才是劣。主张以特定农药性能、效用为标准鉴别伪、劣药的观点,虽符合生活常识,但以具体符合为标准,与本罪罪状所描述的要件不符,有违罪刑法定。从立法本意看,刑法第一百四十七条规定的生产、销售伪、劣农药罪,在构成要件上虽未对农药的种类作出限定,但在刑法第一百四十 条普通法规定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之后,又规定第一百四十七条生产、销售伪、劣农药罪这一特别法,本意是因法益方面,生产、销售“伪劣产品”,只是破坏市场秩序,生产、销售“伪劣农药”,除破坏市场秩序之外,还破坏农业生产,具有更大的社会危害。因而,在罪与非罪、重罪与轻罪的区别上,不是以行为人的销售额为标准,而是以
  被害人的损失额为标准。基于这一立法本意,“伪劣农药”的界定,不能从形式,而应从实质,即从“造成损失”的角度,考究农药的性能和效用,凡不具备特定性能的农药,即属“伪”;具有特定性能,效用方面不符合国家或行业标准的,即属“劣”。
  邸瑛琪:根据刑法第一百四十七条的规定,伪劣农药包括三种:(1 )假农药;(2)失去使用性能的农药;(3)以不合格农药冒充合格的农药。根据《农药管理条例》第三十一条规定,以非农药冒充农药或者以此种农药冒充他种农药的为假农药。案例一中,段某将玉米田除草剂外包装拆除后作为蒜田除草剂进行销售,属于以此种农药冒充他种农药,可以认定为销售假农药即伪劣农药。
  张水生:所谓假农药,即没有注册登记、没有农业生产批准文号,没有农药生产许可证,而违反《农药管理条例》规定,以非农药冒充农药,或以此种农药冒充其他种农药,或产品标签注册有效成分与实际成分不符。所谓伪劣农药应界定为 三证齐备,具有生产农药资格,而生产的农药有 效成分减少,含量降低,效力不足等。尽管段某所购买的玉米田专用除草剂是从某除草剂有限公司购买的真农药,但其将玉米田专用除草剂拆去包装后作为蒜田除草剂进行销售,而两种除草剂 的产品性能、毒性、用量、使用技术、方法均不一样。同时,该销售的产品属三无产品,根据《农药管理条例》此种行为应属于以此种农药冒充他种农药的行为,应认定为假农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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