期刊信息

刊  名:人民检察
People's Procuratorial Semimonthly
主办单位:检察日报社
周  期:中文
出版地:北京市
语  种:中文
开  本:大16开
创刊时间:1956
复合影响因子: 0.564
综合影响因子: 0.286
国际标准刊号:1004-4043
国内统一刊号:11-1451/D
核心期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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观察与思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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做好法律监督离不开媒体和舆论监督

实施舆论监督是党和国家赋予新闻媒体的重要职责实施法律监督是党和国家赋予检察机关的重要职责,两种监督都是我国社会主义民主监督体系不可缺少的重要组成部分,在维护社会公平正义、构建和谐社会方面,媒体和检察机关承担着共同的职责。新闻媒体与检察机关共有的监督职能使得二者的关系更为密切,做好法律监督离不开媒体和舆论监督,实现媒体与检察机关的合作不仅重要,而且必要。
  一、新闻媒体为推动检察工作发挥了积极作用
  检察宣传是检察工作的一部分,媒体在推动检察工作方面发挥了积极作用。几年来,新闻媒体围绕检察机关的性质、地位和职能,以及检察事业的发展和改革,做了大量卓有成效的宣传和舆论引导工作,为推动检察工作,树立检察机关和检察人员的良好形象,促进社会公平正义发挥了重要作用,做出了重要贡献。
  一是突出宣传了检察机关涌现出来的先进典型,起到了团结鼓劲、弘扬正气的作用。我们注重发现和培养先进典型,更注重宣传先进典型,发挥先进典型的模范带头作用。在这方面,新闻媒体给予了极大的支持与配合。二是紧密围绕检察工作主题,重点宣传检察工作亮点和重大活动,取得了良好的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检察机关每年都围绕检察工作主题开展专项行动,在这些专项活动中,新闻媒体认真配合,积极宣传报道,不仅营造舆论氛围,增强活动声势,推动了专项活动的顺利开展,同时也向社会宣传了检察职能、展示了检察工作的亮点和成绩,取得了良好的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三是媒体不断开辟新的栏目和专题,扩大了宣传阵地,这些专题宣传为检察事业的发展和改革营造了良好舆论氛围。四是对一些有影响、有震动的大要案,新闻媒体配合查处活动及时报道,为案件的顺利查处营造了良好的社会氛围,扩大了案件社会效果,增强了人民群众的信心。五是媒体以极大的热情关注检察改革,不仅给予报道,而且予以积极推动。可以这样说,检察机关的各项工作,都离不开新闻媒体的参与和支持。加强与新闻媒体的联系与配合,将法律监督与舆论监督有机地结合起来,动员全社会的力量积极参与,是检察机关更好地履行职责的有效途径。
  ——营造氛围。新闻媒体对党的政策、国家法律以及检察机关的法定职责进行全面介绍,对检察英模进行宣传,极大地提高了检察机关的社会知名度和对检察工作的认知度,为法律监督工作营造了良好的工作氛围和执法环境。通过宣传,人们了解了检察机关不光有惩治犯罪的职能,更重要的是保护公民的人身、民主权利不受侵犯;通过检察宣传,人们知道该如何运用法律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通过检察宣传,使广大人民群众加深了对职务犯罪的认识,激发了同违法犯罪作斗争的积极性,吸引更多的人加入到反腐败的行列,与检察机关一道做国家法律的捍卫者。
  ——发现线索。新闻媒体触角广泛、接触社会面广、反应迅速,及时报道了许多重大事件、重大事故等社会热点问题,揭露了许多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职务犯罪和司法不公等丑恶现象,为检察机关查办这些犯罪提供了重要线索。“反贪靠举报、反渎靠读报”,这是从发现犯罪线索的角度说明新闻舆论对反贪污贿赂、反渎职侵权工作的重要性,实践中,通过新闻媒体的报道发现线索从而进一步查处职务犯罪的例子是很多的。比如山西黑煤窑事件,就是媒体首先提供线索,引起党、政府及司法机关的重视而揭发和查处的。
  ——排除干扰。职务犯罪和司法不公问题,大多案件复杂、犯罪嫌疑人能量大、办案难度大。但这些案件往往会因为媒体的报道而引起社会的广泛关注和领导的高度重视,将案件置于大众监督之下,有效地制约和震慑了设置障碍、阻挠办案等反侦查活动的企图,营造一种严格执法、有罪必究的舆论氛围,有利于检察机关查办案件时克服阻力、排除干扰。
  ——外部监督。检察机关的法律监督活动同时也是司法活动,它也需要受到监督。媒体的新闻报道在为查处职务犯罪排除干扰、克服阻力的同时,也在监督检察机关的司法活动,是确保检察机关严格执法、文明办案、认真履行职责的重要监督力量。因此新闻媒体的舆论监督不仅是确保公正司法的重要手段,也是不断推动检察机关提高法律监督水平的重要动力。
  ——增强社会信心。检察机关查办的案件,不但应该注重法律效果,还应注重社会效果,当然媒体宣传也存在同样的问题。新闻媒体对检察工作成绩的及时报道和先进典型的宣传,增强了查办案件的社会效果,扩大检察机关社会影响,提高了检察机关的公信力,更重要的是增强了人民群众法制信心,维护了党和政府的形象,增强党和政府的凝聚力。
  二、加强检察机关与新闻媒体的合作,共同维护社会公平正义
  一舆论监督与法律监督是我国社会主义民主监督体系不可缺少的重要组成部分
  我国宪法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的一切权力属于人民”;“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对于任何国家机关和国家工作人员,有提出批评和建议的权利;对于任何国家机关和国家工作人员的违法失职行为,有向有关国家机关提出申诉、控告或者检举的权利,但是不得捏造或者歪曲事实进行诬告陷害”;“一切国家机关和国家工作人员必须依靠人民的支持,经常保持同人民的密切联系,倾听人民的意见和建议,接受人民的监督,努力为人民服务”。它表明,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所履行的职权是人民赋予的,公民对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行使职权行为享有知情权、批评权和建议权。法律的这些规定为公民充分发表意见,表达自己的意志,实施舆论监督提供了法律依据;同时它也表明监督工作不是检察机关一家的责任,而是社会共同的责任,尤其需要新闻媒体的参与和支持。因为新闻媒体就是满足人民群众实现知情权、监督权的一个重要平台,实施舆论监督是党和国家法律赋予新闻媒体的重要职责。
  实践表明,要促使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宪法和法律规定的范围内活动,保证公共权力尤其是政府权力的正当行使,必须设置强有力的监督机制,才能有效地防止权力的滥用和腐败的滋生。而在这个监督机制当中,法律监督和舆论监督是必不可少的。新闻舆论是公众参与和监督社会公共事务管理活动的一个重要体现,是防止和纠正司法腐败,推进公正执法、文明执法,实现司法公正的一支重要监督力量。
  检察机关是通过强化法律监督职能,确保法律的正确实施,保障国家权力廉洁运行在法治轨道上;新闻传媒则是通过快捷、便利的传播手段,让人民群众了解、掌握法律法规,加强对国家权力运行的舆论监督。两者都是我国社会主义民主监督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在维护社会公平正义、构建和谐社会承担着共同的职责;舆论监督和法律监督既是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重要特征,也是推进依法治国的重要保障。1993年党的十四届三中全会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若干问题的决定》提出,要“发挥法律监督、组织监督、群众监督、舆论监督的作用”,“建立社会主义监督机制和建立有效的权力制约机制。”舆论监督和法律监督,与其他监督形式一样,都是我国实现民主政治的重要手段。它们相互配套,相互协调,互为补充,对于监督党和国家方针政策的贯彻实施,保证国家法律政令的畅通,监督国家机关依法履职,监督国家公务人员正确行使职权,防止腐败的发生,发挥着整体的制约和监督作用。
  在推进依法治国的进程中,两者的目标是相同和一致的,但两者又是不可混同、不能相互替代的两种监督,各有特点和优势。
  舆论监督实际上是党和人民群众通过新闻媒体对社会进行的监督,实质是人民群众的监督,是人民群众通过新闻媒体行使民主权利,参与管理、监督公共事务的一种社会监督形式。舆论监督的主体是人民群众,新闻媒体是人民群众实现知情权、监督权的一个重要平台。法律监督,是国家依据宪法和法律的规定以及各部门职责分工,赋予检察机关的一项职能。宪法的这一规定就决定了检察机关的性质及其在国家政治生活中的地位,也是其不同于其他国家机关的一个根本性标志。
  舆论监督的范围比较广泛。舆论监督的范围不仅包括党和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与公共事务管理职能有关的其他组织及其管理人员不当履职行为、违法行为,还包括公共事务和公共人物。此外,像社会上出现的一些不良现象和思潮等等,都在舆论监督的范围之内。而法律监督的范围,目前主要体现在刑事诉讼、民事诉讼、行政诉讼所及的范围。
  正因为其宽泛,所以舆论监督也是一种“软监督”,它所凭借的不是带有强制性的行政权力,也不是法律法规的威慑力,而是由事实的广泛传播所形成的舆论力量。它虽然缺乏强制性,但因其覆盖面广、传播速度快、公开程度大,对社会舆论的形成和定位产生举足轻重的影响力,因而其产生的威力是巨大的。法律监督是以国家法律的强制力为后盾,因而比其他监督更有权威。它通过强制执行,迅速有效地解决问题,让被扭曲、破坏了的秩序得到修复,保证社会正常健康地发展。
  (二)实现舆论监督与法律监督相结合的必要性
  舆论监督和法律监督各自的优势是显而易见的,但舆论监督往往刚性不足,而法律监督缺少触角,信息来源相对较少。在推进依法治国进程中,新闻舆论监督与检察机关的法律监督虽然在监督方式和途径上有所差异,但在目标上是一致的,可以说是殊途同归。两者是不同的监督,分别作为独立的方面而存在,这是两者能够结合的前提;两者又有很多相同之处,都是在党的领导下进行的,结合起来具有天然的优势,这是两者结合的基础。正是手段的差异性和目标的统一性,决定了两种监督的衔接和配合,不仅是有益的,而且是必要的。
  两者的结合点在于信息的沟通:舆论监督为法律监督提供资源,法律监督为舆论监督提供力量。将两种监督结合起来,既可以体现以权力制约权力的法治理念,也可以体现以权利监督权力,促进权力的良性运行,最终达到维护公平正义,维护法律尊严,共建和谐社会的目的。一位哲学家说:“法律如果没有舆论的支持几乎毫无力量。”同样,舆论监督如果没有法律的支持,其效果也必将是苍白的。舆论监督的结果需要以法律监督的形式体现出来,而法律的正确实施也需要借助媒体的力量。事实反复证明着这个道理。在维护司法公正、实现全社会的公平与正义方面,法律监督机关与新闻传媒都承载着巨大的社会责任,法律监督和舆论监督都肩负着神圣的历史使命。将两种监督携起手来,形成一股强大的力量,发挥法律监督与舆论监督的整体合力,是全面建设小康社会,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需要,也是建设社会主义政治文明、弘扬现代法治精神的必然要求。
  将两种监督结合起来的设想,早在列宁时代就已提出。1919年3月,列宁在俄共(布)第八次代表大会上明确提出:“党和苏维埃报刊最主要的任务之一是揭露各种负责人员和机关的罪行,指出苏维埃组织和党组织的错误和缺点。”在此基础上,列宁还提出了舆论监督与司法监督相结合的设想:报刊等舆论媒介为司法机关提供充分可靠的材料,一旦报刊披露的问题在舆论范围内得不到解决,就要通过司法机关来调解、起诉和判决。江泽民同志曾在1992年党的十四大报告中指出:“强化法律监督机关和行政监督机关的职能,重视传播媒介的舆论监督,逐步完善监督机制,使各级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置于有效的监督之下。”江泽民同志在视察人民日报社讲舆论导向时又指出:“对消极腐败现象也要进行批评和揭露,发挥舆论监督作用。”2004年4月26日,胡锦涛总书记在主持中共中央政治局第十二次集体学习时强调,要进一步加强各项监督制度建设,把党内监督、专门机关监督、群众监督和舆论监督紧密结合起来,保证把人民赋予的权力真正用来为人民谋利益。
  (三)积极探索舆论监督与法律监督结合的新机制
  发挥好法律监督与舆论监督的整体合力,检察机关与新闻媒体如何携手合作,还需要在实践中不断摸索、总结和完善,但以下几个方面的机制是需要研究的:一是检察机关对新闻媒体的工作通报机制。检察机关应定期、主动向新闻媒体通报工作思路和重点,使新闻媒体熟悉、了解检察工作,并围绕检察工作重点有效开展舆论宣传。二是新闻媒体对检察机关的信息提供机制。新闻媒体既要强化新闻意识,还要强化法律意识,注意发现、收集可能存在职务犯罪的新闻线索,并主动、及时送交检察机关。三是新闻媒体的跟踪采访机制。对新闻媒体曝光的案件线索,在不妨碍案件办理时,可以允许新闻记者随案跟踪采访。四是检察机关对新闻媒体所提供信息的反馈机制。检察机关对新闻媒体所提供的线索信息,有责任将查处情况告知该新闻单位。
  毋庸置疑,舆论监督与法律监督相互结合能够产生事半功倍的效果。但是,两者之间如何相互结合也有个时机和分寸的把握。在协作过程中,双方还需要把握以下几个原则:
  一是媒体不能干预司法,舆论监督不能异化为“媒体审判”。舆论监督与法律监督各有其作用方式和途径,不得忽视差异,混淆两者的职责界限。法律监督是一种司法权,舆论监督属于社会监督,没有国家权力属性。如果无视这个根本准则,新闻媒体超越司法程序抢先对案情作出判断,或者对涉案人员进行定性或定罪的推论,就会出现媒体干预司法、影响办案乃至媒体审判等问题,造成负面影响。新闻媒体会失去人们的信赖,损害其作为“社会公正守望者”的形象。
  因此,对于正在诉讼过程中或尚未作出判决的案件,新闻媒体应尽量只做客观介绍,不发表任何带倾向性的评论和意见,避免误导受众;不要对司法机关的司法活动“评头品足”,施加压力,干扰正常的司法活动。对案件办理中运用法律法规有不同理解时,也不要轻易发表肯定或否定的结论性意见。
  二是法律监督不应干涉或拒绝舆论监督。法律监督机关应畅通公众了解信息的渠道,对进入法定程序的案件,应当允许媒体客观地报道,满足群众的知情权。同时,法律监督机关自身也要接受舆论监督,不能用司法权让媒体屈服于司法机关,如果在两者的相互结合中,形成了利益共同体,两个角色混同,或者把舆论监督控制在自己手里,这样的相互结合没有任何意义。
  三是要事实求是,用事实说话。舆论监督之所以能够与法律监督相结合,就在于其能够批评错误,揭露真相。但这种批评和揭露是建立在实事求是、客观真实的基础上的。它要求批评性、揭露性报道要客观全面,努力了解事件的全貌和问题的实质,不仅要报道现象,也要报道原因,尤其是对矛盾纠纷的报道,既不能带有偏见,只报道一方,偏向一方当事人的观点,成为一方的代言人,又不能主观臆断,夸大其词,把个别和局部夸大为普遍和整体,以偏概全,强词夺理,追求轰动效应。批评性、揭露性报道把报道事实与评论事实分开,尽可能做到真实准确,一旦出现失实,应及时予以更正。
  四是遵循法治原则,避免新闻侵权。有专家指出,“司法界追求的是法律上的公正,新闻界是在追求自身或受众信念上的公正,那么谁更公正呢?无疑法律应当是共同遵守的根本准则。”原《经济日报》总编辑艾丰同志在谈到新闻工作者从事舆论监督的素质时,提出“记者搞批评报道不仅要有法制观念还要具备相当的法律知识,起码要具备自己想报道领域的法律知识,缺乏法律知识,在批评性报道中违背法律规定,是最危险的。”媒体在实施舆论监督时,第一要崇尚法律,树立法治理念,报道什么,该怎样报道,要事先用法律这把尺子衡量衡量;对报道的内容,新闻媒体要进行审查,把好法律关,这是减少新闻官司的有效方法。第二注意保密,不得违反办案规定泄露案件秘密,对于不宜公开的内容,不得披露。第三,对违法犯罪行为人的行为不能进行言词贬损,使其遭受歧视或非议。第四,对于生产者、经营者、销售者及服务业的产品质量和服务质量,不做失实报道等等。
  总之,舆论监督要关注事实本身,要符合法治精神,法律监督要开门纳言,主动接受监督,两者要以对社会高度负责的精神和勇气,传播法治理念,弘扬社会的公平与正义。只要检察机关和新闻媒体携手共进,舆论监督与法律监督形成合力,社会的和谐与稳定就能不断巩固,共和国公正的天空必将更加湛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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