使用过期变质食品原料行为的定罪与处罚
作者:
刘宪权
黄楠
华东政法大学
关键词:
过期变质食品
符合安全标准
强制措施
药品监督
食品安全标准
行为犯
法定刑
法条竞合
食源性疾病
劣质产品
摘要:
前不久,据有关媒体报道,上海福喜食品有限公司涉嫌使用过期变质肉类原料生产加工食品,公安机关与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等部门对该公司开展了全面调查,6名相关责任人员也被警方采取强制措施。8月29日,6名相关责任人员因涉嫌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被上海市检察院第二分院依法批准逮捕。但是,理论和司法实践中对于这种使用过期变质食品原料的行为如何认定,涉事公司及相关人员的刑事责任又应当如何追究等问题,存在较大争议。对此,笔者拟从刑法学的角度对这些问题展开讨论。
上一篇:使用过期变质食品原料案件刑事规制难点剖析
下一篇:“利益输送”型职务犯罪模式及其认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