期刊信息

刊  名:人民检察
People's Procuratorial Semimonthly
主办单位:检察日报社
周  期:中文
出版地:北京市
语  种:中文
开  本:大16开
创刊时间:1956
复合影响因子: 0.564
综合影响因子: 0.286
国际标准刊号:1004-4043
国内统一刊号:11-1451/D
核心期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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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文核心期刊(1992)

法苑随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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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角色扮演”与刑讯逼供

1971年,美国社会心理学家津巴多在斯坦福进行了一次著名的实验,以验证社会互动中的权力差异以及社会角色对人的影响。这次带有戏剧化的实验,给人们带来强烈的震撼。
  九名受试者是从大量的学生志愿者中挑选出来的,他们经过面试和心理测验,被确认为是“遵纪守法、情绪稳定、身体健康的平常人”。通过随机掷硬币,他们被分配担任囚犯和看守的角色,囚犯整天呆在监狱里,看守则8小时轮值上班。这些学生接受了随机分派给他们的角色之后,“看守”逐渐变得盛气凌人,有时甚至残酷成性,“囚犯”则开始表现出严重郁抑,情绪失控乃至思维紊乱。人们惊奇地发现,看守的专横、敌意以及权力欲望,与囚犯的消极抵抗、屈从乃至丧失自主,形成鲜明的对比。平常温文尔雅、心理健康的大学生,为什么穿上看守的制服之后,就咄咄逼人、专横残酷呢?
  津巴多得出的结论是:人们在某种环境下,个人的性格其实不再起决定性作用,环境和角色会更有力的影响其行为。在社会心理学上,角色是指一个人在给定情境或小组发挥作用时,人们期待他作出的一套由社会界定的行为模式。在该实验中,九名受试大学生变成了专横的看守或者消极的囚犯,并不在于其本身的素质或性格有问题,而是他们对各自的角色有一种符合社会期望的认同:看守被认为是这样一类人,他们限制囚犯的自由,管理囚犯的行为,以权力限制囚犯的反抗;而囚犯被认为是失去自由、服从管制、丧失自主性的一类人,他们没有任何权势。因此,人们对于看守和囚犯的社会期望也不一样,人们通常希望前者能控制和管理囚犯的行为,维持监狱的秩序,希望后者能老老实实呆着,不要企图做任何反抗。由于该实验模拟的情境很逼真,扮演者进入状态后,虐待和体罚加剧,逐渐有人出现精神崩溃的状况,以致该实验进行到一半,就不得不提早收场。但是,现实生活中这样的情形,不是仍在上演么?
  杜培武案的刑讯逼供者和受害者都是警察同行,佘祥林案的讯问者和被讯问者还是朋友,应该说他们之间本身并无私怨,但是残酷的刑讯逼供还是发生了。传统观点认为,这是由于某些办案人员的素质低下造成的。例如,荆门市政法委在总结佘祥林案件时就强调,“通过调查、反思和剖析,佘案的发生,尽管有当时历史条件下的客观因素,但我们认为,更多的是执法办案中的诸多主观原因。”于是,我们遏制刑讯逼供的思路被导向了加强自律和素质教育。有人乐观地认为,只要领导重视,不断加强教育,提高民警的思想觉悟和法律水平,就一定能在公安系统内部逐渐减少乃至彻底杜绝刑讯逼供。但是,即便公安机关对于禁止刑讯逼供三令五申,不断加强内部的整顿和学习,刑讯逼供仍如影形随,挥之不去。而且,有很多起刑讯逼供都发生在办案经验丰富、教育程度很高的警察身上,不由让人反思警察角色本身对于讯问人员的影响。社会对于警察以及讯问人员的角色期望,使他们承受了比其他角色更多元化的刺激。他们既有社会普通人常遇到的压力(来自个人的生活或工作方面的挫折),又有由职业本身所带来的社会刺激(如自己面临生死考验,面临战友受伤、牺牲,大量地接触社会阴暗面)。警察角色所特有的危险性和紧张性使得他们总感到自己被一种敌对的力量所包围,而长时间的工作和轮班使得他们失去了正常社交以及娱乐,显得孤独而冷漠。这些因素很容易导致警察出现攻击性行为。比如,明明知道某人有犯罪嫌疑,但就是抓不到证据,由此积累的情绪往往会在某个时间或者在某个人身上宣泄出来,造成违法施暴。因此,使用暴力(暂且不问程度)获取口供的行为与其说是个人道德的沦丧、行为的失范,毋宁说是在职业工作中逐渐形成的一种反应方式、态度和习惯。刑讯逼供是讯问者“过度角色化”的一种表现。而促成这种角色扮演成功的,则是如“囚室”一样封闭的环境。
  我国基层公安机关的讯问室都是采取封闭设计的,这有利于保证侦查效率。但是,封闭也带来了透明性与公正性的问题。侦查机关在讯问中不但掌握着整个讯问过程的主导权,而且对于是否存在刑讯逼供有着信息垄断权。完全封闭的讯问场所,犹如斯坦福实验中的监狱,讯问者采用暴力或者精神压力的手段逼取口供时,被讯问者处于相当被动的地位。调查表明,我国近些年发现的刑讯逼供案件,无一例外都是在这种讯问环境下发生的。更甚于斯坦福监狱实验的是,从时间上看,几乎所有的刑讯逼供案件,都存在长时间连续讯问的疲劳战术。长时间的连续讯问通常采用几班预审人员轮番讯问的方式,以集体体力对阵个人体力。夜间讯问通常是通宵达旦,打破犯罪嫌疑人的正常睡眠时间,这在很多讯问笔录的记载上都有直接的反映。从地点上看,刑讯逼供案件基本上发生在基层公安机关,主要是派出所,而具体的场所,又以刑警大队审讯室、派出所办公室和留置室最为常见。而这些讯问场所实行完全封闭。从参与者上看,发生刑讯逼供的时候,除了讯问人员和被讯问人员之外,没有第三方在场。在这场真实的角色扮演中,犯罪嫌疑人无形中被贴上耻辱的“标签”,而讯问者得以运用控制权,获得想要的审讯结果。
  人不能抓住自己的头发离开地面。面对社会治安严峻的形势,限期破案的压力,以及维系自身福利和待遇的种种现实问题,采取刑讯逼供或变相的刑讯逼供获得证据有着不可克制的原动力。期望角色扮演者个人的自律来加以改变是不现实的,因为这将违背其已经定型的心理模式。侦查部门的自律式教育,可以在短时间内有所触动,但不能从根本上遏制刑讯逼供。要打破刑讯逼供的角色扮演模式,必须破坏上演角色的监狱式场所,让整个讯问过程透明,并且引入外部的监督机制。譬如,我们可以控制讯问时间和改变讯问的场所。我国刑事诉讼法虽然规定了传唤、拘传持续的时间最长不得超过十二小时,但人民警察法规定的盘问留置的时间完全可以把刑事诉讼法的时间限制在某种程度上“合理规避”。考虑现实情况,应当在法律中明确区分留置盘问与刑事拘传两种不同的强制措施的适用条件和时间。而从保障基本的人权角度出发,禁止疲劳讯问和夜间讯问,更是应当列入刑事诉讼法修订的一个重要内容。刑讯逼供多发的派出所刑警大队、办公室以及留置室,属于公安机关掌控的高度封闭性场所,应当考虑把讯问地点转移。对于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规定应当立即送看守所羁押。目前我国大部分看守所提审室设施基本符合有关规定,提审者与被提审者中间设置了隔离措施。在这样的条件下,公安人员应该很难进行刑讯。但是,我国的讯问和羁押虽然分别由刑侦大队和看守所负责,但实际上是一个机关,都属公安机关。而且关押和侦查之间,各自的权利义务规定得不是很明确。所以侦查人员将犯罪嫌疑人从看守所提出来讯问并非易事,甚至在看守所进行刑讯逼供也时有发生。羁押与讯问分离、保证看守所的中立性,可能是今后需要努力的方向。当然,条件允许的,可以采用全程录音录像。该措施的优点在于,强化了讯问人员在侦查过程中注意讯问方式的意识,提高了讯问过程的透明度。现在一些公安机关移送审查起诉的案卷中开始附随讯问录像,供庭审播放,以证明口供来源的合法性。这样一来,一旦发生办案人员刑讯逼供等违法违纪行为,录像不但是查处的重要证据,也是防止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随意翻供、办案人员被诬告的有力手段。最后,可以考虑在刑事诉讼法中规定律师的在场权。我国现行刑事诉讼法不但限制律师在侦查初期介入,而且对律师会见当事人的权利作出种种限制,使得犯罪嫌疑人获得律师帮助的权利不能很好实现。律师在场对规范民警依法办案起到了一定的监督作用,也有利于保护犯罪嫌疑人的合法权益。类似措施的采取,或许有可能抑制讯问人员的过度角色化。
  当阳光普照现实生活中的“斯坦福监狱”,暴虐者将收敛自己的行为,无力者将看到公正和希望,人间的悲剧或许就不会发生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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